任先生和记者说,在区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航达公司曾向法院提出要求质量鉴别判定,但法院对航达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理睬,一审判决航达公司给付剩余款项70万,附加违约金和利息19.32万元。航达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自行出资委托“内蒙古产品质量司法鉴别判定所”对该摊铺机链条和通道板进行质量鉴别判定。鉴别判定的结果显示,该摊铺机链条和通道板材质均为国产的普通材质,与“三一LTU90/LTU120沥青摊铺机”使用说明书里面第三节明确标注的“所有与摊铺材料接触的零部件均由进口高耐磨钢材料制造且方便更换”完全不符。但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航达公司单方面做出的产品质量鉴别判定结果并没有采纳,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并于2005年将航达公司购买的摊铺机扣押、查封。
随后航达公司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三一重工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但三一重工始终无法提供,后经三一重工、庄重公司和航达公司同意,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摊铺机链条和通道板进行质量鉴定,鉴别判定的结果与航达公司此前的鉴定结果完全一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对该案作出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但呼和浩特市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仍然对“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鉴别判定的结果及航达公司要求三一重工提供《产品合格证》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并判决该摊铺机无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要求航达公司给付庄重公司剩余款项70万,附加违约金和利息19.32万元。任先生和记者说,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但当他们再次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中院却维持了呼和浩特市区法院的重新判决结果。
航达公司负责人任先生和记者说,在以上庭审过程中他们均请求法院对该摊铺机是否有《产品合格证》这一事由给予查明,但法院始终没有理睬。无奈之下他们又将此案申诉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20日,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即航达公司给付庄重公司剩余货款7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9.32万元,而庄重公司需在三十日内为航达公司购买的摊铺机更换进口高耐磨通道板和输料刮板传动链。但至今为止,三一重工和庄重公司也没履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内容。航达公司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不但始终没理睬,还将扣押、查封的价值260万元的设备裁定给了庄重公司,用以抵消航达公司所欠剩余货款。就这样,在连续多年的上诉后,航达公司终究是没能胜诉。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任先生所在的公司是他和二十几个单位同事集资办的,就因为这个纠纷,他也被单位开除了,多年来他一直为这个事情奔走,就是想讨个说法。他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详细说明了航达公司为这个事情而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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