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物业的名称和坐落地址,物业的名称应当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名称为准。
明确物业类型,物业类型应当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用途划分,如居住小区、工业小区、商住楼、商厦、写字楼、综合楼等。
建设单位应在临时管理规约中对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区分单幢建筑内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容分别列明。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整体的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绿地、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等。
例题:()应在临时管理规约中对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区分单幢建筑内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容分别列明。
《民法通则》对相邻权原则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地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相应的损失。”
①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政界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③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①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②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秩序和维护业主装修用到的材料的安全,业主装修房屋时,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及装修垃圾,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针对物业管理中业主常常会出现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临时管理规约应对业主使用物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②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业主对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状况,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一定及时进入相关业主房屋做维修养护。但又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公司能够先向邻居说明情况,并协同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例如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派出所、邻居,进入相关业主室内做维修养护,但事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业主告知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业主的维修养护事项如果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筑设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物业使用中,假如慢慢的出现安全风险隐患,例如也许会出现的房屋与设备设施倒塌、脱落、爆炸等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人都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临时管理规约生效期间,物业大多处于保修期内,因此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业主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建设单位理应当承担。
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共用部分大中修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临时管理规约中必须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政府规定数额与比例缴存、储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政府规定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①配合建筑设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共用秩序和环境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②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是临时管理规约中业主必须承诺遵守的一项内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是全体业主,因此经营收益归属全体业主,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违反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别的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违反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建筑设计企业未能履行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是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a级),光记是不够的,具体内容还是要理解。
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与建筑设计企业的实力对比中处于劣势,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物业销售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3.物业买受人对临时管理规约承诺的义务
通常的做法是建筑设计企业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在物业买卖合同申明确规定要求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物业买受人在物业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后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临时管理规约得到物业买受人的接受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