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522条条文释义与事例评注

    来源:小九直播篮球视频-摊铺机    发布时间: 2024-01-31 08:21:36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的,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第三人能够直接恳求债款人向其实行债 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清晰回绝,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的,第三人能恳求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债款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能够向第三人建议。

  向第三人实行,也叫第三人代债权人受领。合同当事人约好向第三人实行合同的,只需该第三人契合法令或合同规则的承受实行资历,能够受领的,该第三人就成为合同的受领主体,是合格的受领主体,有权承受实行。第三人承受实行时,第三人仅仅承受实行的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替债权人承受实行不适当或因而给债款人形成丢失 的,应由债权人承当民事责任。第三人替债权人承受实行,一般是因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有必定联系,但第三人并不是债权人的署理人, 不应当适用关于署理的规则。

  当构成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时,债款人应当向第三人实行清偿责任, 实行添加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担负。当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的,构成违约行为,债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在向第三人实行中,假设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第三人能够直接恳求债款人向其实行债款,第三人能够直接向债款人恳求实行债款,债款人应当向其实行。第三人只需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其恳求债款人向其实行债款的意思予以清晰回绝的,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的,第三人能恳求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债款人假设对债权人享有抗辩的权力,能够直接向第三人建议其对债权人的抗辩予以抗辩,产生向债权人抗辩的效能。

  冉某和以按揭付款的方法向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P×××××型挖掘机。于2015年3月15日,冉某和将该挖掘机转卖给谯某 某,并签定了《挖掘机出售协议》,冉某和已向谯某某交给了挖掘机。2016年6月27日两边签定补充协议为:“甲方于2015年3月将小松牌130型挖掘机转让给乙方,前期协议款叁拾万元已于2015年9月付清给甲方, 甲方在小松公司按揭款从2015年3月起由乙方全面担任到付清停止,现因为乙方违约没将按揭款从2016年1月付小松公司算计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至6月),乙方向甲方许诺三十天将此款(105000元)交给甲方,到期不付,乙方以双倍金额补偿给甲方处理相关手续,并且从2016 年7月份应向小松公司持续付出按揭款由乙方付清停止”。因谯某某未付清按揭金钱,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冉某和向其付出拖欠的按揭借款188528.78元和利息20926.69元,两项算计209455.47元。2016年9月20日,在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的掌管调停下,冉某和与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了付出挖掘机款协议,其间,“一、冉某和向贵州省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出货款200000元,该款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付100000 元,余款100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付清”。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以此协议制作了“(2016)黔0115民初2168号调停书”,于当日,谯某某在冉某和持有的调停书上签字许诺:“自己在冉某和处购买小松牌130挖掘机一台(系二手转让)事实,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书\[(2016)黔0115民初2168号\],自己自愿代为付出上述调停书金钱, 依照调停书所限定时刻,假设没有付出,全部结果自己承当”。因为谯某某在2016年10月20日未付出上述调停书上的金钱,冉某和于2016年10月21日向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出100000元货款。冉某和于2016 年11月1日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冉某和向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清了余下的货款100000元。

  法院以为,本案冉某和与被告谯某某签署协议约好,由冉某和将其从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按揭付款方法购买的挖掘机转让给谯某某,谯某某付出冉某和300000元及余下的按揭借款。冉某和向谯某某实行了交给挖掘机责任。后因谯某某并未按协议全面实行付出按揭借款责任,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冉某和提起了诉讼。在法院的掌管 下,该公司与冉某和达成了调停协议。按协议,冉某和应向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出购买挖掘机余款200000元。谯某某在冉某和所收取的调停书上签字许诺代冉某和实行调停书上的付款责任,该许诺行为归于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并未违背法令规则,谯某某应当实行。因谯某某未实行,故应向冉某和承当违约责任,判令由被告谯某某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冉某和购买挖掘机款20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承当违约责任。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实行不契合约好,应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本案中, 原被告两边约好,由被告向第三人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出购买挖掘机余款200000元,归于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契合法规规 定,对两边均具有拘束力。因为被告没有依照约好及时向第三人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行清偿责任,违背了两边约好,应当向原告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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