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与承包合同是民法上两种不同的合同,但在现代民商法律联系复杂化的大布景下,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合同存在着一些相似性,特别是在一些民事案子中,究竟是雇佣合同或许是承包合同,常常让人一时无法判定。
湖南望城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望城公司)承包一工程后,与陈某口头约好由陈某的挖掘机担任河道清淤。
2011年5月14日,望城公司与郭某寿、何某华约好,由二人担任将陈某的挖掘机从河道旁的街上吊运至河道内。次日11时许,在望城公司与郭某寿、何某华未就作业计划及指挥人员达到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何某良驾驭何某华一切的吊车和郭某寿驾驭白己一切的吊车开端作业,两台吊车将陈某的挖掘机吊起向河道内下降,但因两车合作不妥,构成挖掘机坠入河道淤泥中,受损严峻。
因三方在事发当天未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陈某不同意将挖掘机吊出河道。当天下午及晚上,继续下暴雨,挖掘机被雨水浸泡,加剧了收到危害的程度;第二天,挖掘机方从河道内吊出。
陈某诉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郭某寿、何某华二被告连带补偿修补费、评估费、拖车费、停运丢失等,第三人望城公司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望城公司和郭某寿、何某华约好由二人担任将陈某的挖掘机从荣昌县警民桥旁吊运到河道内,并给付酬劳,二被告与望城公司之间构成承包合同联系。郭某寿、何某华作为一起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能,独立完结吊运挖掘机作业,并应承当获得作业效果的危险,对作业效果的完结负悉数职责。该事端发生后,二被告要求将该挖掘机吊出事发现场的河道,原告以没有妥善处理为由予以回绝,后因下雨加剧了挖掘机的损坏,原告存在必定差错,应对加剧该挖掘机损坏部分承当职责。
综上,对该挖掘机修补费,二被告一起承当80%的职责,原告承当20%的职责。
宣判后,被告郭某寿、何某华以与望城公司构成雇佣联系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望城公司与郭某寿、何某华构成承包联系而不是雇佣联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则:“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包合同包含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作业。”其间完结作业并将作业效果交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包人,承受作业效果并向对方给付酬劳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承包合同归于典型的供给劳务的合同。
雇佣合同在我国现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范围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
在本事例中,被告郭某寿、何某华与望城公司约好由该二人担任将陈某的挖掘机从荣昌县警民桥旁吊运到河道内,并给付酬劳:
①从合同标的来看,系郭某寿、何某华完结从荣昌县警民桥旁吊运陈某挖掘机到河道内这一作业,着重郭某寿、何某华需成功完结此项作业再给予酬劳,重视作业成果;
②从主体位置来看,郭某寿、何某华要怎么完结吊运挖掘机的作业系自己决议,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具有独立性,不受望城公司的办理指示,亦无从属联系。